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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须知 |
·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发票领购与使用
·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或按税法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在我市凡属开业登记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到市地税局登记分局或各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章,报送市地税局登记分局,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1)营业执照、有关成立批文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2)合同、章程和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
(3)银行帐号证明;
(4)经营场地证明或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5)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除外);
(6)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一份;
(7)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登记分局对送来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予以受理,将《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企业纳税通知书》发予纳税人,纳税人按照《企业纳税通知书》规定,于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主管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所)办理有关纳税核定。
·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根据主管征收管理分局的纳税核定,按照税法要求自行计算每个月应缴纳的地方税、费,并于次月纳税期内到主管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缴纳地方税、费,同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溢表及利润分配表》、《营业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报表。
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佛山市地方税务局与农业银行佛山分行、建设银行佛山分行联合推出"税银库企一体化工程",由银行受理纳税事宜。城区征收管理分局管辖的纳税人(体育路征收厅管辖的个体工商户除外)由建设银行受理,石湾征收管理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和城区征收管理分局体育路征收厅管辖的个体工商户由农业银行受理。纳税人只要与相应银行签订《扣缴税费协议书》,开设扣缴税费账户,即可在每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到相应银行的营业网点缴纳税款和报送有关报表。
·发票领购与使用
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对外取得经营收入或非经营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可向主管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申请领购发票使用。
(一)发票的领购
(1)固定工商业户,凭税务登记证向主管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申请领购发票,同时需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及其它有关资料,填写《申请使用发票鉴定表》,经征收管理分局审核无误后,发给发票领购簿。业户凭领购簿按核准的发票供应种类、数量和购票方式,向主管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申请领购发票。
(2)临时到我市从事经营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出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到业务发生地的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所)办理登记后,可申请领购或开具发票。
(3)行政事业单位可凭单位证明及有关资料,向机构所在地的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申请领购发票使用。
(4)纳税人发生一些临时性的业务,可凭税务登记证、单位证明及其它有关资料,到业务发生地的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申请填开发票。
(二)发票的使用
发票按行业分类印制,纳税人根据自己从事的行业购买相应的发票使用,不同类别和不同使用范围的发票之间不能交叉使用。纳税人在使用发票时,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票使用范围;纳税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所)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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